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9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王**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