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9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王**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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