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赵**丈夫石某某名下的越野车在中国人**有限公司敦煌市支公司投保的车上人员乘坐险、车损险的的保险理赔金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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