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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