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