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姜*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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