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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幸福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幸福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幸福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幸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幸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杨幸福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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