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发刚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发刚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闫**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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