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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瓜**法院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原告魏**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代理人魏**、被告孙*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诉称,2014年4月6日,被告孙*以家有急事为由,向我借款30000元。因我与被告是同学关系,便将我出售皮卡车的30000元借给了被告,被告向我出具了一份借条,承诺年底偿还。时间到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孙*偿还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借款属实,我想办法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被告孙*向原告魏**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向原告魏**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孙*未及时清偿借款,酿成纠纷,应负完全民事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30000元的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偿还原告魏**借款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孙*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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