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段广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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