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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崇**诉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万鹏诉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崇万鹏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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