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年底偿还,并出具了借条。但被告未偿还借款。现起诉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借款属实,但该借款别人使用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之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被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并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