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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寿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寿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寿诉称:被告张**于2014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16日全部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一直借故推脱不还。故现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于2014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16日全部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等证据已经法庭审查并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作为借款人应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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