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功诉被告胥**、高**、永靖县思**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蒲彦功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6.50元由原告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原告姚*珍诉被告陈**、党连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辉诉被告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牢诉被告刘*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康**诉被告豆衍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锁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第诉被告肖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魁*强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楠诉被告仲**、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清诉被告李*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明诉被告褚积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