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诉被告褚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原告崔*锁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小兰诉被告褚积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清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胥月虎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楠诉被告仲**、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宏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增财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弟诉被告孔*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