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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明诉被告褚积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诉被告褚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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