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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魁*强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魁*强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魁*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魁*强诉称,2013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但还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现起诉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王**偿还借款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被告王**向原告魁生强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并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应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魁**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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