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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银民终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一、法院仅根据借条不能足以认定借款的事实。被申请人不能对借款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向法庭有三次不同的答辩,根据被申请人陈述疑点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于153020元大额借款是否发生,除借条外还应该根据支付能力、方式、习惯、关系等间接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二、本案借款既不是被申请人支付,也不是通过彭**转交,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仅以借条确认是主观意断有失公正;三、法院没有依法传被申请人到庭对质,导致借款事实没有查清,审判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撤销或变更原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杨*提交意见认为:申请人借153020元款项事实清楚,庭审中其妻张**也均承认借用了此款,申请人仅以借款方式回答有出入否定借款的事实,显然不妥当。被申请人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申请再审的焦点是向杨**153020元款项的事实是否存在。因马**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向杨*出具借条基本事实清楚,杨*持借条向法院主张权利,马**认为该项借款没有实际发生,但诉讼中所提出的证据和辩解,不能足以否定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为此,一审依据借条作出的判决成立,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马**以同一事由申请再审,又不能提出新的证据,为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元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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