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陶**、宋**、司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陶**、宋**、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陈*与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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