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贵德县**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德县**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贵德县**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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