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且被告已当庭支付借款3000元,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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