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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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