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