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袁*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袁*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袁*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300元,减半收取109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650元,由原告杜*、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