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宁夏昊**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宁夏昊**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宁夏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宁夏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上诉人胡**、宁夏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