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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涂益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涂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涂益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借款320000元,案件受理费3595.5元,执行费4753元,共计328348.5元。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通过银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涂**名下的存款12335元,扣除执行费用后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名下仅有车牌号为宁A×××××车辆产权,该车现在下落不明,本案已将该车户冻结;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产权证号为2011026939)房屋产权,该房屋已被抵押,本案已将其查封。因被执行人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案已对其采取十五日司法拘留,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涂**的财产线索或者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具体下落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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