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高*、高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高*、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兴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高*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2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80元,以上共计52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查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名下位于银川市一处房屋产权(有银行抵押且是唯一住房),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高*、高*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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