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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银川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银川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银川市**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99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68元,以上共计55865.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川市**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兴庆区某室的房屋(产权证号20××32),该房屋已作抵押且被另案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川市**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银川市**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川市**责任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4日),冻结期满后将自动解除对该房屋产权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可于冻结期满前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本案执行费668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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