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与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与被执行人马**、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马**、张**向申请执行人武**支付借款本金127296元及利息96972.22元,案件受理费4664元,鉴定费6000元,迟延的债务利息6015元,执行费3334元,共计244281.22元。申请执行人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房屋产权。本院执行干警根据(2014)兴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地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张**的财产线索或者具体下落,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具体下落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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