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铜峡市**发有限公司、路*与苏军、青铜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原告路*与被告苏*、青铜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321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青铜峡**有限公司在青铜峡市**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600000元。案外人青铜峡市**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青铜峡市**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铜峡市**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青铜峡市**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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