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庄*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庄*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庄*全欠申请执行人陈*借款50万元,利息113583.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6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586元,以上共计627137.33元。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庄*全。本院又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庄*全名下无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庄*全名下位于兴庆区某房屋的产权有抵押权并已被查封,本院依法采取轮候冻结措施;现被执行人庄*全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庄*全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庄*全的具体下落,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庄*全的具体下落,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庄*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8586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