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5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王**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3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28元。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王**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