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与谢**、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祁**与被执行人谢**、陈*、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兴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郭被执行人谢**偿还申请执行人祁**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120000元,被执行人陈*、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593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3759元,共计3169689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谢**、陈*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名下有51辆车均已被另案查封(详见查询单)。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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