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保诉被告郭**、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陆*保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8元,减半收取7904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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