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郭**、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保诉被告郭**、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陆*保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8元,减半收取7904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