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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名下宁A×××××奔驰牌轿车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无法查找该涉案车辆具体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蒋*,需在2015年12月25日之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相关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执行人员从张*名下划拨存款3065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执行人员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张*下落,申请执行人蒋*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姚**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蒋*,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人的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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