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42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借款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17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调解书地址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但未能查找到。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其名下有宁A×××××、宁A×××××、宁A×××××号车辆,本院将车户予以冻结,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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