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宁夏**限公司、魏*等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宁夏高度贸易有**、魏*、闵*、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银**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银仲裁字第177号裁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高度贸易有**、魏*、闵*、丁*、宁*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36612.17元,仲裁费1876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87元,以上共计38975.17元。因被执行人宁夏高度贸易有**、魏*、闵*、丁*、宁*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判决书提供的住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发现被执行人魏*、闵*具体下落不明,宁夏高度贸易有**已经不在原址经营,法定代表人具体下落不明。经银行查询,均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房管、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宁夏高度贸易有**、魏*、丁*、宁*名下均无车辆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闵*名下车辆已由本院冻结锁定,其名下房屋已被另案冻结,且未处置。现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丁*、宁*的工资,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拘留宁*、丁*,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964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银仲裁字第17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