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季**与被执行人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98688元,利息89682元,案件受理费961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380元,以上共计606360元。申请执行人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欠款应于双方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并进行追索,故申请执行人季**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季**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