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宁夏正**有限公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林**、宁夏盛**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37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正**有限公司、林**、宁夏盛**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曹**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484664.1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72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宁夏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兴源路北侧、德源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宁夏正**有限公司、林**、宁夏盛**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该土地使用权,现该土地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兴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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