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原告胡**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2043-1号执行裁定,裁定:一、追加程**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的银行存款200915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被执行人程**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程**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程海霞阳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程**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