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卢**、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马*与胡**、宁夏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耿**、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贾**、贺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刘**、宁夏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马**、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马*、宁夏**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李**、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欧**、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