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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方**、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方建和、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故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5元,减半收取1432.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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