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雷*与被执行人高**、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高**、高**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52000元、利息279269元、逾期利息120293元、案件受理费15081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194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1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无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雷*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高**的担保责任。本院经银行、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高**财产线索,未有结果。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