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银川双**有限公司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银川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刘*向请执行人银川双**有限公司支付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12元,共计41312元。被执行人银川双**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银川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私下协商处理,无需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已缴纳,申请执行人银川双**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银川双**有限公司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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