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吉林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银川建**限公司与纳新财、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龚*、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限公司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宁夏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马**、宁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