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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与罗**、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拜*与被告罗**和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案由案外人罗**以原告拜*的名义起诉,案件审理期间案外人未能提供拜*的委托书,也没有经过拜*的追认。

本院认为,由于案外人的行为没有经过案件适格原告的追认,也不能提供适格原告的委托书,故原告的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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