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雅宁依据(2015)彭*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穆**、穆**、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雅宁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彭*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徐**与贾**、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明进义与被告马占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江苏中**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隆德县宗教事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海诉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姬**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韩*珍诉苏**、曹**、曹**、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