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余**依据(2014)彭*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4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也提供不出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彭*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