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时,查知行政区划内未有“米滩村”,而有“倪滩村”,且被告闫**实际上未居住在该村,本院以电话方式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不能提供。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4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