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
来保以被告李*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中卫市**限公司与中卫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龙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国福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其与武**、武*、马**、宁夏和**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邵**、中卫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国发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宁夏中卫**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丁**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