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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宣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宣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3200元、执行费5048元,共计34824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宣**已履行16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罗**在本院涉及其他执行案件为被执行人,其应领取的案件款需转付另案,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60000元,其余100000元在我院执行专户。现被执行人宣**同意用其所有的丰田轿车一辆以物抵偿债务,因双方对车辆价格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受执行期限限制,本案已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双方仍在协商中,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宣**不能与申请执行人罗**就车辆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或不主动履行下剩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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