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008670元(其中借款本金100万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执行费12487元,共计1021157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85233元(其中:从被执行人王*银行账户划拨35233元,被执行人李**用其登记在中卫**有限公司名下的宁ED0801丰田牌越野车一辆,发动机号:A002755,车辆识别代号:LFMGJ27209S219814,以250000元的价格双方案外抵账给申请执行人),未受偿735924元。经查询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管理局、被执行人李**、王*无存款、被执行人李**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名下有位于中卫沙坡头区鼓楼南街西侧众一山水城三期4号楼1单元1701室住房一套,该房屋已于2014年8月22日已被本案财产保全查封,因该房屋抵押给中国农**限公司中卫支行,且属被执行人李**、王*唯一一套住房,申请执行人提出与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该房屋,故未进行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王*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系中卫市**有限公司股东,现该公司已停业。被执行人李**身患疾病,正在康复治疗期(宁夏**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1、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症,2脑出血恢复期,3、蛛网膜下腔积血(右侧颞叶);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5、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如对被执行人王*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李**及其子女无人照管。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虽延长执行办案期限三个月,但至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李**、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就查封的房屋协商有结果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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