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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冯**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1150元,执行费1416元,总计102566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000元,未受尝52566元(含执行费1416元)。2014年6月30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用被执行人冯**在第三人中卫市沙**村村民委员会的24万元到期债权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第三人中卫市沙**村村民委员会也同意双方当事人意见,2015年3月30日本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中卫市沙**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50000元,现第三人中卫市沙**村村民委员会对剩余到期债权暂无能力履行,且被执行人冯**在本院涉案较多,长期去向不明,经向中卫市各金融机构、中卫**管理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冯**无存款、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冯**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西街北侧官桥嘉苑5#楼2-501住房一套,但该房屋目前已被另案查封。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冯**下落及第三人中卫市沙**村村民委员会有能力履行剩余到期债权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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